•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6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10-4.14)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10-4.14)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邵长付

2023/04/10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10号

邵长付于2023年3月份在兰陵县鲁城镇河湾村存放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没收收购存放在兰陵县鲁城镇河湾村的矿产品渣土。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

兰陵县天顺文体店

2023/04/1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5号

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共计进了49本教科书没有售出,无违法经营额,没有违法所得。对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处理如下:1、没收教科书49本;2、罚款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3

王付勋

2023/04/1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1号

王付勋未经批准,在卞庄街道建设钢结构大棚及附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王付勋退还非法占用的1263平方米(合1.90亩)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263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89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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