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6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3-4.4)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3-4.4)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王涛

2023/04/0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1号

王涛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陵县下村乡南张峪村大骑马山林地修建养殖棚、集装箱房、看护房、猪圈及消防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

1.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596平方米恢复原状;2.对当事人擅自占用596平方米林地建设养殖棚、集装箱房、看护房、猪圈及消防池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960元(大写:伍仟玖百陆拾元整)。

2

宋世杰

2023/04/0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7号

宋世杰未经批准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村东方向山坡上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5千元(大写:伍仟元整)

3

李建松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3

李建松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建筑泥浆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罚款人民币408.5元

4

赵俊明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2

经查,赵俊明未经批准,于2021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厂棚,所占用土地权属为为大马庄村集体土地,所建厂棚建成后用于收购蔬菜厂棚于2021年6月份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赵俊明退还1119平方米(1.68亩)违法占地。

2.对违法占用的111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7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5

王兰新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3

经查,王兰新未经批准,于2019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房,所占用土地权属为为马村集体土地,所占用土地原为其承包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王兰新退还1455平方米(2.18亩)违法占地。

2.对违法占用的14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82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6

马元朝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4

经查,马元朝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改建厂棚,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北马庄村集体土地,马元朝占地建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马元朝退还528平方米(0.79亩)违法占地。

2.对违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792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玖佰贰拾元整)。

7

兰陵县鑫颖帽业有限公司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1

经查,2016年1月开始,鑫颖帽业在批准的出让土地之外,占用王湖埠村和沙墩村土地建设,所占用土地权属为王湖埠村和沙墩村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鑫颖帽业退还3585平方米违法占地。2.对违法占用的196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23平方米的自然保留地处以每平方15元的罚款。计53775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8

林永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1号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合0.564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6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150元,对违法占用的29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485元,对违法占用的31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65元,合计6100元(大写:陆仟壹佰元整)。

9

兰陵县浙宇蔬菜有限公司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NQ001号

兰陵县浙宇蔬菜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份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吕家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高洪岭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59平方米(合0.99亩);2.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659平方米(合0.99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9885元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10

杨传德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NQ002号

杨传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1年5月份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家屯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杨传德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90平方米(合0.44亩)土地;2.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90平方米水浇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290平方米(合0.44亩)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725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伍拾元整)。

11

陈云

2023/04/0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陈云退还非法占用的2481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481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2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7215元(大写:叁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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