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5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4-0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27-3.31)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魏强 | 2023/03/27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4010号 | 魏强未经批准,在兰陵路中段东埝头附近超出店铺门窗摆卖水果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在兰陵路中段东埝头附近超出店铺门窗摆卖水果的行为,罚款100元 |
2 | 赵玲 | 2023/03/27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2号 | 赵玲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后丘后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赵玲退还违法占用的479平方米(合0.72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9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79平方米(合0.72亩)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11975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
3 | 山东凤巢水业有限公司 | 2023/03/27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1号 | 山东凤巢水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4 | 山东凤巢水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 | 2023/3/27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2号 | 山东凤巢水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5 | 孔凡东 | 2023/03/28 | 兰陵综执罚决﹝2023﹞第CW001 | 孔凡东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吴家官庄村土地建设蔬菜收购市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 | 1.退还土地985平方米2.拆除33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筑物面积,3.罚款19020元人民币 |
6 | 刘成坤 | 2023/03/28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2号 | 刘成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98平方米(合4.35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839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27585元;对非法占用的1059平方米一般耕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264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4060元(大写:伍万肆仟零陆拾元整) |
7 | 孙学英 | 2023/03/28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679.8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1679.8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79.8平方米林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99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1995元(大写:肆万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8 | 邱兴云 | 2023/03/28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3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806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1422平方米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422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660元;对违法占用384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处罚,计罚款人民币576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8420元(大写:肆万捌仟肆佰贰拾元整)。 |
9 | 郑海鹏 | 2023/3/29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3号 | 郑海鹏于2022年12月14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
10 | 兰陵县博众加油站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2号 | 经查,你于2019年12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李山根村村西北兰陵县博众加油站违法建设磅房、棚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1.责令兰陵县博众加油站退还违法占用的112平方米(合0.1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0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0元;以上罚款共计168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
11 | 兰陵县祥鑫服装加工厂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1号 | 经查,你于2021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吴山头村村东北兰陵县祥鑫服装加工厂违法建设厂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1.责令兰陵县祥鑫服装加工厂退还违法占用的3828平方米(合5.74亩)土地。 2.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48平方米(合0.0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8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780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6700元;以上罚款共计579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柒仟玖佰元整)。 |
12 | 兰陵县亿恒木业有限公司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6号 | 经查,你于2018年10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河湾村村北建设厂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1.责令兰陵县亿恒木业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合0.6195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13平方米(符合规划)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195元;以上罚款共计6195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13 | 刘军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9号 |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14 | 张秀珍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CS002 | 张秀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北城里村土地建设家庭冷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5 | 倪宗照 | 2023/03/30 | 兰陵综执罚决[2023]第LC003号 | 擅自在鲁城镇河湾村占地建设厂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1.责令倪宗照退还违法占用的3594平方米(合5.391亩)土地。 2.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3049平方米(合4.573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049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62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45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175元;共计罚款84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
16 | 陈静静 | 2023/03/3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4012号 | 陈静静未经批准,在育才路西侧开元尚城超出店铺门窗摆卖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在育才路西侧开元尚城超出店铺门窗摆卖商品的行为,罚款100元 |
17 | 赵红梅 | 2023/03/3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5001号 | 赵红梅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万达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在兰陵路南侧万达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18 | 陈海涛 | 2023/03/3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5002号 | 陈海涛未经批准,在育才路西侧金鼎国际附近售烤串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在育才路西侧金鼎国际附近售烤串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19 | 曹向明 | 2023/03/3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CS004 | 曹向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小山子村土地建设楼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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