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5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20-3.25)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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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刘远 |
2023/03/2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5 |
刘远于2023年2月24日,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洗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2 |
潘云鹤 |
2023/03/2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6 |
潘云鹤于2023年2月24日在兰陵县长城镇沙墩村西南约10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洗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3 |
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 |
2023/03/2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4号 |
宋武(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朱德资在2021年11月转店以后受疫情的影响停业4个半月,蒙台路修路停业1个多月,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宋武(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警告;3、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
4 |
董理想 |
2023/03/2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7号 |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5 |
董建辉 |
2023/03/2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8号 |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
6 |
陈风华 |
2023/03/23 |
兰陵综执罚字[2023]LZ001 |
陈风华未经批准,在芦柞赵村建设棚及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1.责令陈风华退还违法占用的1040.61平方米(合1.56亩)土地; 2.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040.56平方米水浇地、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1040.61平方米水浇地、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26015.25元(大写:贰万陆仟零壹拾伍元贰角伍分)。 |
7 |
兰陵县壹号书店 |
2023/03/23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1号 |
李娜(兰陵县壹号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娜(兰陵县壹号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九年级上册)9套;3、罚款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
8 |
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 |
2023/03/23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2号 |
孟凡荣(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孟凡荣(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九年级上册5本)、《数学》(一年级上册10本),共计15本;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9 |
兰陵县星光文具店 |
2023/03/23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3号 |
王永芳(兰陵县星光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永芳(兰陵县星光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三年级上册)11本、《语文》(六年级上册)5本,共计16本;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10 |
许现苹 |
2023/03/24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8号 |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11 |
兰陵县味滋佳食品有限公司 |
2023/03/25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CS001 |
兰陵县味滋佳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苍山街道尚庄非法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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