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5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20-3.25)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20-3.25)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刘远

2023/03/20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5

刘远于2023年2月24日,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洗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

潘云鹤

2023/03/20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6

潘云鹤于2023年2月24日在兰陵县长城镇沙墩村西南约10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洗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3

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

2023/03/2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4号

宋武(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朱德资在2021年11月转店以后受疫情的影响停业4个半月,蒙台路修路停业1个多月,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宋武(兰陵县兰公馆KTV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警告;3、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4

董理想

2023/03/2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7号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5

董建辉

2023/03/2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8号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6

陈风华

2023/03/23

兰陵综执罚字[2023]LZ001

陈风华未经批准,在芦柞赵村建设棚及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1.责令陈风华退还违法占用的1040.61平方米(合1.56亩)土地;

2.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040.56平方米水浇地、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1040.61平方米水浇地、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26015.25元(大写:贰万陆仟零壹拾伍元贰角伍分)。

7

兰陵县壹号书店

2023/03/2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1号

李娜(兰陵县壹号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娜(兰陵县壹号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九年级上册)9套;3、罚款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8

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

2023/03/2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2号

孟凡荣(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孟凡荣(兰陵县孟凡荣书店经营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九年级上册5本)、《数学》(一年级上册10本),共计15本;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9

兰陵县星光文具店

2023/03/23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3号

王永芳(兰陵县星光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永芳(兰陵县星光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数学》(三年级上册)11本、《语文》(六年级上册)5本,共计16本;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10

许现苹

2023/03/24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8号

董理想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西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1

兰陵县味滋佳食品有限公司

2023/03/25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CS001

兰陵县味滋佳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苍山街道尚庄非法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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