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05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3-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28-3.3)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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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临沂垚木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
2023/02/28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2]第ZS2018号 |
临沂垚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兰陵县恒基书香门第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2 |
苏镇东 |
2023/03/02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11号 |
苏镇东未经批准,在会宝路南侧宝岛超出店铺门窗摆卖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3 |
黄金龙 |
2023/03/02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1 |
黄金龙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取水洗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4 |
田峰辉 |
2023/03/03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4006号 |
田峰辉未经批准,在金盾路西侧金盾家园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5 |
兰陵县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3/03/03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大仲村镇御景新城项目,经水利部门认定扰动面积为1.04公顷,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和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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