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6-00043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7-0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6年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6年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季度行政处罚2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 1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6号 | 兰陵县郑伟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兰陵县郑伟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违法所得:1215元,涉案农药货值:189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6-18 |
| 2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16号 | 田传成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2026年5月20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赵鑫等7人,到兰陵县田家村兰陵县田传成肉食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生猪产品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经现场称重,共计47公斤,电话请示领导批准后,现场制作证据保存和勘验笔录,当事人田传成不在场,证据保存和现场勘验笔录是其儿子田洲代签的,全程录像保存。2026年5月28日,田传成到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行为的属性向其作了说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照片等书证,当事人在笔录和书证上签字确认。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36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6-17 |
| 3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15号 | 孙庆祥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2026年4月30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莒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交函莒南农案移[2026]5-6号,莒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13日接到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涉案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仔猪来源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仔猪来源为兰陵县大仲村镇保和庄村,货主孙庆祥。5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姑姑家中进行调查,发现两个猪圈已经清空,未发现生猪。经询问当事人孙庆祥姑姑,承认3月3日确实往莒南售卖一批仔猪,共计39头,未开具检疫证明。2026年5月18日,孙庆祥到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行为的属性向其作了说明,当事人承认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照片等书证,当事人在笔录和书证上签字确认。至此,该案事实已查清。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36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6-01 |
| 4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14号 | 兰陵县牧泰兽药有限公司 | 经营假兽药案 | 2026年4月28日,兰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兰陵县牧泰兽药有限公司进行每月一次的执法抽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后经当事人祖全香同意并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两种产品:1、拐腿急治,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0203,数量8袋,生产许可证号为:鲁饲添(2021)H16909,产品标准编号:Q/371302SXC109-2020,生产企业:山东新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牛羊泻立停,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0709,数量6袋,生产许可证号为:鲁饲添(2021)H16573,产品标准编号:Q/371302SKW 009-2021,生产企业:山东科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检查以上两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号均显示为饲料批号但包装上有“治疗”功效和肠炎腹泻、发热病症等疾病文字,视为兽药。但是以上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鲁饲添”字样,故视为假药。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缺少闭合标点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缺少匹配的 缺少闭合标点 ”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第173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5-15 |
| 5 | 行政处罚 | 罚款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08号 | 王全亭 | 王全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2026年3月18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到兰陵县大仲村镇下流井村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经当事人王全亭儿媳确认同意并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王全亭儿子肉摊有分割的生猪产品,无检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后到王全亭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王全亭正在进行猪肉产品的清洗工作,其承认当天屠宰生猪1头。经现场称重,猪肉产品共计75公斤。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货值1125元。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第217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5-15 |
| 6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07号 | 梁永吉 | 梁永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并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梁永吉摊位上销售的生猪产品,其中两匹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经现场称重75公斤。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屠宰,并带领执法人员指认屠宰现场,现场发现生猪副产品6公斤,刀具2把。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货值4366元。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第217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5-15 |
| 7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0 号 | 兰陵县新辉农资销售中心 | 兰陵县新辉农资销售中心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之规定。涉案金额46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4 |
| 8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5号 | 兰陵县姜斌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姜斌农资经营部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之规定。违法所得165元,涉案农药货值1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3 |
| 9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3 号 | 临沂盛玥农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临沂盛玥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违法所得110元,涉案农药货值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0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6 号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27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1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17 号 | 兰陵县天海农资服务站 | 兰陵县天海农资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123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2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4号 | 兰陵猛永农资超市 | 兰陵县猛永农资超市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250元,涉案肥料货值:1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3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12号 | 兰陵县向城乔磊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向城乔磊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240元,涉案货值12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4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11 号 | 兰陵县向城乔磊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向城乔磊农资经营部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之规定。违法所得75元,涉案农药货值:4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5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9 号 | 兰陵县地医农资店 | 兰陵县地医农资店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涉案肥料货值:10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伍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0 |
| 16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8 号 | 兰陵县赵娜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赵娜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6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0 |
| 17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7 号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违法所得:27元,涉案农药货值:3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2 |
| 18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13号 | 兰陵县浩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 | 兰陵县浩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缺少闭合标点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缺少匹配的 缺少闭合标点 ”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1 |
| 19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12号 | 兰陵县小熊崽宠物店 | 兰陵县小熊崽宠物店无证经营兽药案 | 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案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缺少匹配的 缺少闭合标点 ”之规定,农办政函【2012】24号“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21 |
| 20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6〕 5 号 | 兰陵县田保姆农业科技服务部 | 兰陵县田保姆农业科技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7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15 |
| 21 | 行政处罚 | 罚款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 05号 | 阚清山 | 阚清山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涉案生猪酮体货值1548元。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第217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08 |
| 22 | 行政处罚 | 罚款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6〕 03号 | 叶桂香 | 叶桂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叶桂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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