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6-0003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一季度行政处罚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6〕 4 号王宾当事人王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黄瓜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违法所得1584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临农法字〔2023〕9号)“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20
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6〕 3 号兰陵县普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当事人兰陵县普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经营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违法所得840元,涉案金额8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20
3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6〕02号李公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一案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16
4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6〕 2 号兰陵县福涛农资经营店当事人兰陵县福涛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经营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19
5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6〕1号王长利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线椒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20
6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6〕04号孟凡伟孟凡伟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3-20
7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6〕01号代夫山代夫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之规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3〕4号)第三部分临沂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形: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货值金额已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6-02-0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