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5-2/2025-0019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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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5年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
罚款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号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1.西风井-550m中段马头门处信号台电机与操作人员未隔离且传动部位未防护,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
罚款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5号临沂市千饰木业板材厂行政处罚除尘器风压差监控报警系统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
罚款处人民币0.75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号兰陵县国豪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该单位未与承包抽木粉尘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
罚款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4号邢金海行政处罚该单位未与承包抽木粉尘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
罚款处人民币0.75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6号兰陵县正存板材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该厂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06裁量档次2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罚款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7号

山东海洋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车间工装岗位工人潘国华(372823**********36)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电焊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裁量档次1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罚款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8号兰陵县领行烟花爆竹专卖店行政处罚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核定储量80箱,现场储存82箱,超量储存2箱)。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0.4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2号兰陵县心菲百货商行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石桥村359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罚款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9号山东森盛元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北车间中部砂光机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内部挡板拆除,起不到锁气卸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7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0.75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0号兰陵县浩兴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未同厂外抽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0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0.5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1号聂森蕊行政处罚1.未同厂外抽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0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0.4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4号兰陵县喜临门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王沙窝村26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0.4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3号兰陵县贵华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弯槐树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8号兰陵县杨明商贸行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弯槐树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中兴路代村商城东沿街26-27号,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0裁量档次2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7号兰陵县李静阖家欢乐喜铺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石桥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中兴路代村商城东沿街28-29号,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0裁量档次2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2号兰陵县天美理发店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西小屯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中兴路代村商城东沿街G区1号,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0裁量档次2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9号

兰陵县佳倩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1.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1号

兰陵县周宇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1.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0号

兰陵县家有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1.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6号兰陵县周茂源商行行政处罚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15号兰陵县乐乐商行行政处罚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25号

兰陵县福顺阁商贸经营部行政处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石桥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70号第2档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23号

兰陵县金凯商贸行行政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石桥村村委北200米路东,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0号第2档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24号

兰陵县鸿辰烟花爆竹经营店行政处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朝阳路西小屯村路东,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变更经营地址,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0号第2档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7.5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号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1.-933m斜巷下口闲置电话机未撤除,斜巷内电话机放置地点未设置通信设施标识、标志,4#穿脉作业点电话无电话号码牌板,-933m中段5#穿脉迎头固定电话不通,进风井-900m南沿脉90202西穿脉对侧电话号码表错误,电话无法正常拨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一条判定标准;2.进风井-900m至-933m斜巷中部,压风自救装置进风阀门锈蚀,-900m中段石门巷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压风阀门锈蚀严重,无法打开,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第5.3条的规定;3-933m斜巷内停采巷道未设置“禁止入内”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8条的规定;4.进风井-900m中段溜矿井口缺少“防止坠落”警示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4.5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21日
罚款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6号

兰陵县开心宝贝烟花零售店行政处罚1.兰陵县开心宝贝烟花零售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24日
罚款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9号

兰陵县建成加油站行政处罚1. 该站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在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14日
罚款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7号

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行政处罚1. +15m水平、-70m中段、-120m中段多条采场人行回风天井梯子一条龙。不符合《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6;2. -120m中段、-70m中段主运输巷顶帮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不符合《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7;3. -30m中段3002矿房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4. -75m中段斜坡道一面配电柜前面无绝缘胶板,主扇风机配电柜前缺绝缘胶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4;5. -75m中段通讯联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3。+15m水平回风巷3002矿房回风天井处有线电话与矿调度室不能直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7.4。+15m水平回风西巷中段固定电话不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7.6;6. 地表岩移监测未定期进行定期位移变化趋势分析,未编制地表位移、沉降发展趋势图。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5.2.3;7. -120m中段主运输巷与西风井未贯通,通风系统未完成,已进行采矿作业。不符合《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条;8.未设置矿山基岩裂隙水水位监测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10.2.2;9. -120m中段、-70m中段已实施采矿作业,下部中段采场未滞后上部中段1-2个矿房,与矿山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开采顺序要求不符;10. -30m中段连续沿脉巷道掘进破坏了矿房间柱。《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
罚款处人民币2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28号

兰陵县太平村铁矿行政处罚1. -360m中段井下工程图未及时更新,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300m中段已施工大量开拓工程,通风、提升、供电、监测监控等图纸中缺少-300m中段相关工程,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2. -240m中段6-1线至4线之间存隆矿房、充填矿房、封堵墙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3. 浅孔留矿法通风人行井梯子一条龙;4. 浅孔留矿法设计顶柱5m,实际设计为3.5m,与设计不符。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6条;5.矿体厚度超过6m仍用浅孔留矿法,与设计不符;6. 安设要求充填体强度大于2MPa,单体设计充填体强度0.5到1MPa。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7条;7.-360m等中段采用无矿用安全标志的运输车辆。不符合《矿安〔2022〕1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8.主井井口围栏、副井井口局部围栏高度不足1.5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3.4条;9. 副井-360m中段信号室电话无直通调度中心功能,-360m中段信号室与提升机房之间无直呼通讯功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7.4条、《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2010)4.1.1条;10. 副井井口西侧轨道阻车器未关闭,且阻车器与提升机电控系统未进行联锁保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3.4条。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22条规定。11.副井提升机井架斜腿接地扁铁与井架连接处脱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6条;12.副井-360m中段泵房排水泵吸水口处多个铁板未固定,人员行走不安全;水仓及沉淀池入口处围栏安设不规范,人员可以随意进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8条;13.副井提升机盘型制动器上有油污、卷筒前后端附近杂物多,卷筒主轴轴承滴油多;主井天轮平台围栏提升机侧变形较重。不符合《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4.4.9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3.4条;14.-360m中段排水系统缺少沉淀池,矿坑涌水未经沉淀直接流入水仓,进水口未安装滤水篦子。-360m中段利用废弃巷道和中段石门大巷当作水仓。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规定;15.矿坑涌水量未进行分中段观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10.2.2条;16.措施井无设计施工至-300m中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1日
罚款处人民币9.9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0号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走马岭矿区延深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与中钢山东矿业公司间的保安矿柱为20m,不符合国家矿山局4号文(五)第1款“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2. 露天边坡坡度陡峭,且局部有滑落;无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露天北坡顶建设有充填站、尾矿坝体等建构筑物;西南边坡顶未封闭,有麦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3. 现状图地表露天坑西部未标注废弃的民采矿矿井及井巷,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4. 通风系统图未区分调节风门、自动风门、普通风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 50564-2010))4.0.6要求;5.矿山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纸质现状图上标注的采场开采状态不一致,采空区标注与实际不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要求;6.-5米中段平面图未标示断层及断层保安保安矿柱,未标示采空区情况及间柱情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4.1.10的要求;7.-105m水平中段巷道无水沟、积水严重,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8.水文地质图未标示岩移范围,未绘制水文地质剖面图,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未标示断层、勘探线、钻孔、排水设施情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4.1.10;9.+25米、-5米中段巷道积水较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 2061-2018)7.3的要求;10.查《-300米中段F4断层探水设计》,缺少平面图,预计探水区水压2.3MPa,未提出防喷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 2061-2018)8.5的要求;11.水文观测点距现开采区约1km,开采区附近无水文观测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 2061-2018)5.2.2的要求;12..-105m、-300m消防栓接口管径小、绑带/铁丝捆绑连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要求;13.-105m中段一段消防水管变径连接,小于DN80m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要求;14.露天采坑西翼地表有一废弃竖井、坑内有两条巷道消防栓接口管径小、绑带/铁丝捆绑连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要求;13.-105m中段一段消防水管变径连接,小于DN80m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要求;14.露天采坑西翼地表有一废弃竖井、坑内有两条巷道未核实其现状、用途,也未在图纸中标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1“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15.地表岩移范围内有三条高压线重要设施、豪基建材公司厂房、胶固粉厂房、副井工业场地、生产车间等建构筑物,矿山未留设保安矿柱或充填采空区等措施完全消除其影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16.地面总变电所、井下各变电所高低压开关柜铺设的绝缘胶垫没有进行定期检测,部分绝缘胶垫破损;不符合《电气安全绝缘材料一般规定》GB15579.1-2005要求;17.井下-300米运输巷、-105米运输巷部分配电箱、安装通信系统配线箱金属架局部接地装置未与接地干线连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6.5条规定;18.井下部分区域应急照明灯应急工作时间低于120分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规定;19.1#斜坡道进风量11.36m3/s,同时运行221KW卡车4台(41m3/s)。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3要求;20.抽检地表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O2报警值19.5%,CO报警值200ppm,无NO2检测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5.1要求;21.东风井、西风井风机联络道缺一道正向风门,现有风门漏风较大,不易打开。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2.9、《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4号)要求;22.-300m中段斜坡道专用回风井联络道安装密闭风门,不符合《走马岭矿区延深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4.1 要求;23.1#斜坡道与-105m、-300m中段连接入口未安装风门,不符合《走马岭矿区延深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4.5 要求;24.-105m水平中段巷道无照明,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5.1;25.现场采用的掘进凿岩台车Boomer K111、撬毛台车不符合《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走马岭矿区延深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6.斜坡道口无空气加热设施(未设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5要求;27.东风井风机设计功率355KW,现场设备管理铭牌标示200KW。与设计不符;28.副井井下-105米运输巷部分低压配电箱没有取得矿安标志;抽查照明电缆ZC-RVV-300/500V-2x6没有取得矿安标志;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规定;29.井下密闭墙未按要求留设出水口、消火栓进水管达不到DN80mm要求、-105m水平采区变电所未关门、无照明。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30.西风井距离尾矿坝较近,受滚石的影响,处于尾矿坝下方无拦挡墙。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人民币9.9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1号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黄牛岭矿区)行政处罚1.查阅东露天采坑回填施工日志及现场踏勘,第一层回填按照工艺要求分层碾压,后期没有施工日志,现场踏勘后期回填均采用尾砂回填,不符合设计要求;2. 东露天坑南侧边坡高度约50m,未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局部存在浮石未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4条要求;3. 东露天坑出入沟道路临山侧未设置截水沟,不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3.5.3条要求;4. 东露天采坑底未设置集水池、两侧边坡坡脚未设置截水沟、东侧回填体台阶及坡面未设置纵横排水沟,造成坑底淤积尾砂并长期存在积水不能排出,液化的尾砂对井下开采构成严重威胁。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坑禁止存水的要求;5.露天坑现两条主排水管不能互为备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5条要求;6.东露天坑坑底及边帮防渗未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技术规范》第6.4.3条要求对坑底和边帮做防渗防崩塌处理;7.-290m中段端部通风井安装的风门为密闭风门,应该为调节风门,不符合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9条;8.一号斜坡道-35m中段封堵墙砸开后,充填体上1/3没有充填到位。不符合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10条;9.-290m中段25线矿房封闭墙未标明井巷原名称等信息,且无泄水条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8.6条规定;10.2台潜水泵和2台喂水泵电源不应全部布置在双回路电源的单侧母线端,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5条规定;11.-260m中央变电所四台设备低压辅助电源不应均布置在双回路电源的单侧母线端,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5条规定;12.主通风机电控室变频柜后侧无绝缘垫,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13.空压机房2#空压机未安装侧护板,不符合《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14.井上、下各场所应急照明工作时间不能满足120分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规定;15.井下照明灯不能满足防水、防潮、防尘的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5条规定;16.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未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编制采掘作业防治水技术方案。(重大事故隐患);17.应急预案缺少露天边坡坍塌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要求;18.-查阅断层探放水设计,设计的孔口套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要求;19.各变电所绝缘垫及部分避雷器与10KV高压电缆未检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 2075—2019》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2号

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副井掘进施工组织设计》按井筒最低风速0.15m/s计算风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3要求;且选取的FBDNO6.3/2×22局扇不能满足需风量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36号

兰陵鲁东油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车间西侧工人王瑞雅(372823**********39)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00号A档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人民币3万元 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3〕34号

兰陵德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自动喷粉室内未配置火焰探测及报警装置;2.喷粉车间设置的干式除尘器未设置进出风压差计检测报警装置;3.喷粉车间设置的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编号24裁量档次2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9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8号兰陵华荣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查阅防水技术方案、探放水计划、探放水设计,缺乏针对性,内容不完善。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规定;2.各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未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附录A.1要求填绘矿体界线、构造、涌水量、钻孔位置等相关内容;3.未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附录A.2规定制作矿坑涌水量与降雨量、开采深度、采空区面积关系曲线图;4.-480m中段4802采场顶板存在浮石。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9.9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7号兰陵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O2浓度不小于18%,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1要求;2.矿山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只提供一张水文地质图,且比例尺过大、字迹不清,缺少防治水工程布置图、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各勘探线水文地质剖面图等相关防治水图纸,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5.2.3条要求;3.矿山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纸质现状图上标注的原1#井、西翼探矿巷道等废弃工程、计划开采的采场、计划;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9.设计井下二次破碎采用外敷药包爆破法属淘汰工艺;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文件要求。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罚人民币9万元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9号兰陵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露天坑底及集水坑未做防渗处理,应尽快完善防渗设计,尽早完成露天坑底防渗加固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6.4.3条规定;2.露天坑北部边坡台阶未设置防护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13条要求;3.查阅资料和现场踏勘,西露天采坑有F1、F2、F3三条断层穿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技术安全规范》(AQ2061-2018)第6.4.3条要求;4.井下部分巷道及水沟淤泥清理不及时、充填水大量汇集在巷道中,未按设计做好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6日
罚款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已履行(鲁临陵) 应急罚〔2025〕35号临沂高新区焕阳激光设备厂行政处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李伟,身份证号:371324**********15)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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