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5-0002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10-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 1 | 罚款 | 对陈培玉违法破坏4.83亩水浇地的行为处40000元/亩的罚款,计193200元;共计罚款:193200元(人民币大写:拾玖万叁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09号 | 陈培玉 | 行政处罚 | 陈培玉在神山镇东新庄村破坏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8 |
| 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 6317 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 146 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396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9025元;对你违法占用11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875元;合计罚款:1019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5] 第 TD005 号 | 陈友廷 | 行政处罚 | 陈友廷未经批准在矿坑镇单家庄村占地建设钢结构棚、硬化地面及沿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09 |
| 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1298(合1.95亩)平方米土地; 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5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3200元;对其违法占用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00元;对其违法占用124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4000元;合计罚款169200元(人民币大写: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5] 第CC010 | 赵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范滩村赵龙,未经依法批准,在兰陵县长城镇范滩村村东侧于2025年5月违法占地建设沿街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08 |
| 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6487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4648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97305元;合计罚款:697305元(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柒仟叁佰零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0号 | 兰陵县觐安殡葬服务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觐安殡葬服务站违法占地建设文峰山公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18 |
| 5 | 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963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296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445元;合计罚款:44445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1号 | 王保亮 | 行政处罚 | 王保亮违法占地建设楼房及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29 |
| 6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村民姜玉华退还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14平方米建设用地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村民姜玉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14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400元(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整)。 | 2025第ZW011号 | 姜玉华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8 |
| 7 | 退还土地、拆除、没收、罚款 | 1、责令卞广青退还违法占用的420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卞广青违法占用的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卞广青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卞广青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900元,对违法占用105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1590元;对违法占用的311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6665元;合计罚款:79155元(大写:柒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 2025第ZW012号 | 卞广青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8 |
| 8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王学宝退还违法占用的736平方米土地;2.责令王学宝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7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王学宝违法占用67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250元;对王学宝违法占用52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罚款,计780元;合计罚款:2103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零叁拾元整)。 | 〔2025〕第SS010号 | 王学宝 | 行政处罚 | 王学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西庄西村土地放置集装箱、碎石压占和硬化地面,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9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李成海退还违法占用的1809平方米土地;2.责令李成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5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李成海违法占用9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4400元;对李成海违法占用6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3000元;对李成海违法占用165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5000元;合计罚款:272400(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 | 〔2025〕第SS015号 | 李成海 | 行政处罚 | 李成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六合店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72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6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4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16025元;对违法占用8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2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8125元(大写:壹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2号 | 崔晓东 | 行政处罚 | 崔晓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苍山官庄村土地硬化地面建设洗车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18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54575元;对当事人占用1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4995元(大写:伍万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3号 | 宋远伟 | 行政处罚 | 宋远伟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东纸坊村土地建设厂棚和办公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4383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3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38300元(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4号 | 寇怀田 | 行政处罚 | 寇怀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姜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513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9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6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4150元;对违法占用175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4375元;对违法占用44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3470元,对违法占用32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23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4295元(大写:陆万肆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5号 | 左荣轻 | 行政处罚 | 左荣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西坊上村土地建设厂房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297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29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4455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7号 | 宁连发 | 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宁连发在兰陵县苍山街道竹龙桥村建设厂棚并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于2021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备案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7 |
| 1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吴沛龙退还违法占用的1459平方米(合2.19亩)土地。2、责令吴沛龙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459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吴沛龙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225元人民币;对吴沛龙违法占用145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的罚款,计罚款43500元人民币;合计罚款43725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柒佰贰拾伍整)。 | 2025第ZC010号 | 吴沛龙 | 行政处罚 | 吴沛龙于2020年6月在大仲村镇任何村村东北角建设房屋开饭店,建设好后又办理设施用地手续,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8 |
| 16 | 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71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55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其违法占用55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800元;对其违法占用16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445元;合计罚款162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贰佰肆伍元整)。 | CC011 | 王保友 | 行政处罚 | 王保友(田瑞红丈夫)未经批准占地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08 |
| 1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9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800元;合计罚款:198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0号 | 张琳琳 | 行政处罚 | 张琳琳于2023年7月和2025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东埝头社区198平方米(宗地一132平方米;宗地二66平方米)土地建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2 |
| 1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607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60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0700元;合计罚款:1607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零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1号 | 赵尔文 | 行政处罚 | 赵尔文于2025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赵家庄社区1607平方米(合2.41亩)土地建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1 |
| 1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3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400元;合计罚款:134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3号 | 兰陵县卞庄街道泇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卞庄街道泇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泇河社区(自然村龙沂庄村)134平方米(合0.20亩)土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1 |
| 2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违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违法占用19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950元;对违法占用10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25元;对违法占用11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10元;合计罚款:9185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4号 | 王广前 | 行政处罚 | 王广前于2008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雁屯社区(自然村西小屯村)203平方米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王广前于2021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雁屯社区(自然村西小屯村)210平方米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1 |
| 21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78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7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800元;合计罚款:78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6号 | 兰陵县卞庄街道雁屯社区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卞庄街道雁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雁屯社区(自然村西小屯村)78平方米土地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1 |
| 2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对王孩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罚款6000元;对王孩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交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处野生动物价值(1200元)3倍的罚款3660元;没收违法所得355元,共计罚没10015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6号 | 王孩 | 行政处罚 | 王孩于2024年12月在兰陵县大仲村镇保合庄村西山北面,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猎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4只、野鸡3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贰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基准,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1 |
| 23 | 其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G004号 | 王晓强 | 行政处罚 | 2024年5月,王晓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翰林府小区1号楼1单元101(复式)、301室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面积为488.7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6项的裁量基准,应予处罚。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6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2 |
| 2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295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40元;对你违法占用126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005元;合计罚款:198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07号 | 王振营 | 行政处罚 | 王振营,于2020年3月份备案设施农用地加工分拣金银花,在兰陵县鲁城镇王子石村村南占地建设厂棚和硬化地面。2020年8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备案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于渔网加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295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40元;对你违法占用126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005元;合计罚款:198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2 |
| 2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10号 | 李章祥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16日,李章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楼子村村南1公里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李章祥的违法程度为严重,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2 |
| 2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08号 | 刘波 | 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14日,刘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合兴村村北300米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波的违法程度为较重,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12 |
| 27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75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00元;对违法占用7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400元;合计罚款:82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4号 | 盛智勇 | 行政处罚 | 盛智勇在向城镇盛庄村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地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8/21 |
| 28 | 罚款;警告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元(大写: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4号 | 范静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1 |
| 29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没收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0912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71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71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87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019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52955元;合计罚款:17083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2号 | 兰陵县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鲁城镇银财源村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1 |
| 30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206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78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78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575元;对违法占用31278平方米特殊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69170元;合计罚款:488745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3号 | 兰陵县吉兰山园林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吉兰山园林有限公司在苍山街道官桥违法占地建设公墓林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4 |
| 3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多福庄村村民李立梁退还违法占用的4284平方米土地; 2、责令李立梁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6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李立梁违法占用的16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70元:对违法占用37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56745元,合计罚款61815元(大写:陆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 2025第ZW013号 | 李立梁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人民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张洪娟退还违法占用的29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张洪娟违法占用29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张洪娟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9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233600元;对违法占用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700元,合计罚款:2343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元整)。 | 2025第ZW014号 | 张洪娟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程俊民退还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72平方米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程俊民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72平方米未利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7200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 2025第ZW015号 | 程俊民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 316 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 316 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 15 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4740元。以上罚款合计4740元(大写:肆仟柒佰肆拾元整)。 | 2025第ZW016号 | 柏瑞秀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13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95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4号 | 王建功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金岭村土地建设铁皮屋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8 |
| 36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49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24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5元;对违法占用24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1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6225(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8号 | 陈百芳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5月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长桥西村土地建棚用于养鸡,2021年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存放和加工家具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7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2月28日前将改变用途的0.0060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当事人非法改变用途的0.0060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65.8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65.8元(大写:陆佰陆拾伍元捌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1号 | 马建刚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降香台村林地面积60平方米建设简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8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8号 | 临沂信鸿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信鸿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在兰陵县公共安全职业教育培训基地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2号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3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冯君全退还违法占用的390平方米(合0.58亩)土地。 2、对冯君全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9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39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元整)。 | [2025]第ZC011号 | 冯君全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5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寨陶主院村土地390平方米(合0.58亩)违法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0 | 其他-退回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舒卫学退还违法占用的571平方米(合0.86亩)土地。2、责令你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3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33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8425元;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3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51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11935(大写:壹万壹仟玖佰叁拾伍整)。 | [2025]第ZC012号 | 舒卫学 | 行政处罚 | 舒卫学于2004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571平方米(合0.86亩)建设沿街楼和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1 | 其他-退回土地;罚款 | 1、责令张富贵退还违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合0.46亩)土地。2、对张富贵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10平方米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465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元整)。 | [2025]第ZC013号 | 张富贵 | 行政处罚 | 张富贵于200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310平方米(合0.46亩)建设沿街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崔庆娟退还违法占用的408平方米(合0.61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08平方米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612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贰拾整)。 | [2025]第ZC014号 | 崔庆娟 | 行政处罚 | 崔庆娟于200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408平方米(合0.61亩)建设钢结构棚及沿街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侯学文退还违法占用的161平方米(合0.24亩)土地。2、对侯学文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1平方米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2415元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 | [2025]第ZC015号 | 侯学文 | 行政处罚 | 侯学文于200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161平方米(合0.24亩)建设沿街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黄秀强退还违法占用的59平方米(合0.09亩)土地。2、对黄秀强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59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元整)。 | [2025]第ZC016号 | 黄秀强 | 行政处罚 | 黄秀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4月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黄家馆村村北土地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09 |
| 45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6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75元;对违法占用4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100元;合计罚款:4475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0号 | 赵五 | 行政处罚 | 一、赵五于2018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雁屯社区(自然村西小屯村)25平方米土地建彩钢瓦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二、赵五于2022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雁屯社区(自然村西小屯村)41平方米土地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46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5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500元;合计罚款:50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7号 | 张鹏 | 行政处罚 | 张鹏2025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卞庄街道东埝头社区北侧,金鼎国际小区西南侧,占用农业农村局505平方米(合0.76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47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3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000元;合计罚款:32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18号 | 兰陵晟泰钢构支架厂 | 行政处罚 | 兰陵晟泰钢构支架厂2025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官屯社区(自然村大官庄村)320平方米(合0.48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48 | 其他-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 1 倍的树木,共计13棵(已补种);2.处滥伐林木价值(2889.43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889.43元(大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4号 | 卞广学 | 行政处罚 | 卞广学、卞海锋、卞德亮、刘云凤四人于2025年5月22日,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杨树13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应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49 | 其他-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 1 倍的树木,共计13棵(已补种);2.处滥伐林木价值(2889.43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889.43元(大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4号 | 卞海锋 | 行政处罚 | 卞广学、卞海锋、卞德亮、刘云凤四人于2025年5月22日,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杨树13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应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0 | 其他-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 1 倍的树木,共计13棵(已补种);2.处滥伐林木价值(2889.43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889.43元(大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4号 | 卞德亮 | 行政处罚 | 卞广学、卞海锋、卞德亮、刘云凤四人于2025年5月22日,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杨树13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应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1 | 其他-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 1 倍的树木,共计13棵(已补种);2.处滥伐林木价值(2889.43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889.43元(大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4号 | 刘云凤 | 行政处罚 | 卞广学、卞海锋、卞德亮、刘云凤四人于2025年5月22日,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兰陵县庄坞镇小付庄村杨树13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应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2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348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42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21000元;对你占用30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06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1600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0号 | 李荣迁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铁角山村土地面积348平方米建设钢结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5 |
| 53 | 退还土地;没收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61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75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75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7000元;对其违法占用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元;对其违法占用60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9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86190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壹佰玖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7号 | 崔凤坤 | 行政处罚 | 崔凤坤于2014年及2023年5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单家庄村村西北土地建设小院及水泥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4 |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76平方米土地;2.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084平方米农用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23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775元;对其违法占用40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090元;对其违法占用79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880元;对其违法占用45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5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54745元(大写:贰拾伍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10号 | 郭贵坤 | 行政处罚 | 郭贵坤于2014年及2023年5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单家庄村村西北土地建设小院及水泥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5 | 其他-退还;罚款;其他-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2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8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8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460元;合计罚款:546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5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苍山街道西柞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苍山街道东西柞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西柞村违法占地建设公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1 |
| 5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56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64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9号 | 苗守香 | 行政处罚 | 李瑞珍(已死亡)于2021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棠林村村东土地将原养殖钢结构棚用作板材加工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5 |
| 57 |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2平方米土地;2.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2平方米农用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1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6号 | 李健 | 行政处罚 | 李健于2025年4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棠林村村北土地建设水院及卫生间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5 |
| 58 | 罚款、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460平方米土地。 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6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46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3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元整)。 | 2025CC013 | 王学文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前王庄村王子龙,未经依法批准,在长城镇前王庄村西北,于2025年6月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0 |
| 5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8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8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38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0500元;(大写:壹拾玖万零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8号 | 许敬礼 | 行政处罚 | 许敬礼于2014年及202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单家庄村村北土地建设水泥房、集装箱房及卫生间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9 |
| 60 | 罚款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5号 | 宁秀菊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和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16 |
| 6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8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68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68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4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11号 | 李公财 | 行政处罚 | 李公财于2023年3月底及2024年12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单家庄村村北土地建设水泥房及卫生间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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