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5-0002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1-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01.04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01.04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 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99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39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98平方米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950元;对违法占用1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处罚,计罚款人民币3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9980元(大写:玖仟玖佰捌拾元整)。 | 2023第ZC020 | 沈西坤 | 行政处罚 | 沈西坤于2015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驻城村土地399平方米(合0.59亩)建设钢结构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9 |
| 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责令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委退还违法占用的1427平方米(合2.14亩)土地。2.没收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村委非法占用的1108平方米的其他林地(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1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19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108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54000元,共计罚款5859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伍仟玖佰元整) | 2023第ZC005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大仲村镇车村村委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10月份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村西违法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2 |
| 3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2.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540元(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6540元(大写:陆仟伍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案决字[2023]第ZS2030号 | 邢成利 | 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12日,邢成利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建设种植大棚开采出的矿产品进行外卖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9 |
| 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决字[2023]第ZS2031号 | 宋诗成 | 行政处罚 | 2023年12月2日,宋诗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杨套村西北方向约500米处院内开采矿产品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9 |
| 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14号 | 宋海均 | 行政处罚 | 宋海均在2023年11月29日在兰陵县尚岩镇郭村西约1公里处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6 |
| 6 | 警告;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综执罚决字[2023]第ZDJ009号 | 兰陵县佳财粮食收购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佳财粮食收购站于2023年6月至今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未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9 |
| 7 | 警告 | 警告 | 综执罚决字[2023]第ZDJ010号 | 兰陵县玖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玖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从事粮食收购,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9 |
| 8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538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6538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538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3450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肆佰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11号 | 李庆强 | 行政处罚 | 李庆强于2005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杨庄村土地6538平方米(合9.81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6 |
| 9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772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5772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772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4300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12号 | 李庆来 | 行政处罚 | 李庆来于2005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杨庄村土地5772平方米(合8.66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6 |
| 10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140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6140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140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3500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13号 | 马建军 | 行政处罚 | 马建军于2005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杨庄村土地6140平方米(合9.21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6 |
| 11 | 其他-退还;其他-退还;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退还违法占用的633平方米(合0.95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3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5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000元;对你违法占用47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 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7700元;合计罚款1257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6号 | 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5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雷雨口村村东南建设科研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九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28 |
附件【24.1.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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