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5-0002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6-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六月份执法结果公示信息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六月份执法结果公示信息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1 | 刘云明 | 2023/06/06 | 兰陵综罚决字【2023】第cc006号 | 刘云明开始建设时间为2021年6月,建成时间为2021年8月。建设项目为冷库、钢结构棚,用途为蔬菜储存及加工,土地来源为其承包兰陵县长城镇前土头村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相关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1.限15日内拆除在3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 2.责令刘云明退还违法占用的1666平方米(合2.50亩)土地。 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4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675元;共计罚款25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
| 2 | 兰陵华蒙纸制品厂 | 2023/06/05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6号 | 王善涛(兰陵华蒙纸制品厂)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作出相应的处罚。因疫情原因,兰陵华蒙纸制品厂到2023年年初开始正常生产,二手设备经常维修,操作不熟练,印刷业务少经营状况不好;且当事人前期已积极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请示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新闻出版科,考虑到根据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等因素,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18日向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了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取缔和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参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王善涛(兰陵华蒙纸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额3436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陆元整);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3436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叁拾陆元整)。 |
| 3 | 临沂德顺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3/06/06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04号 | 临沂德顺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矿坑镇单庄村村东建设办公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336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2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厕所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00元;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水浇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00元;对违法占用2381(17+292+2072)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8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336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2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厕所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00元;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水浇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00元;对违法占用2381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8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
| 4 | 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 | 2023/06/08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7号 | 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雷雨口村建设防尘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一百六十六项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98平方米(合0.14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8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800元(大写:玖仟捌佰元整)。 |
附件【6.1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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