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4-0000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5-1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5.16)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周夫祥 | 2023/05/1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NQ003号 | 周夫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7年3月占用兰陵县卞庄镇北小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29平方米(合0.79亩)土地;2.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528平方米水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528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3200元人民币;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5元人民币,合计1321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
2 | 王广福 | 2023/05/1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0号 | 王广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违法建设棚和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王广福退还违法占用的2322平方米(合3.48亩)土地。2、责令王广福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2322平方米(合3.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6060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83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4575元人民币;共计罚款10635(大写:壹万零陆佰叁拾伍元整)。 |
3 | 宋保柱 | 2023/05/09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1号 | 宋保柱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占用磨山镇东石良村村北搭建厂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建议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70平方米土地;2、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197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1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和1741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3775元,对违法占用219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7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0345元(大写:伍万零叁佰肆拾伍元整)。 |
4 | 于淼 | 2023/05/12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2号 | 于淼于2000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卞庄街道南王庄村3793平方米(合5.69亩)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793平方米(合5.69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0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54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5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5元。共计罚款547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柒拾元整)。 |
5 | 宋毅 | 2023/05/12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8号 | 宋毅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印王山村占地建钢结构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1.责令宋毅退还违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合0.42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合0.42亩)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78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950元(大写: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
6 | 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2023/05/12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5号 | 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高屯村占地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1.责令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11060平方米(合16.6亩)土地;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4743平方米(7.12亩)符合规划的水浇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15平方米(0.022亩)设施农用地、435平方米(0.65亩)一般耕地,共计450平方米(合0.67亩)的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19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4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7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1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9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742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113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87255元(大写:捌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
7 | 常美娟 | 2023/05/11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4号 | 刘成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合0.65亩)土地; |
8 | 韩成建 | 2023/5/1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3号 |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韩成建、韩敬富退还违法占用的231.08平方米(合0.3466亩)土地。 |
9 | 韩敬富 | 2023/5/1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3号 |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韩成建、韩敬富退还违法占用的231.08平方米(合0.3466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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