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命令:

一、根据防火需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和四级及以上高火险天气时段,对全县所有公益林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山入林。经文旅部门监管的旅游景区,由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后,可向游客开放。

二、封山期内,一切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山区域。确需进入的,须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封山期内,县森林防火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封山区域进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和火源进入封山区域。

四、进山入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三)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四)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五)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五、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县公安局),119(县消防救援大队),521211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122018(县应急管理局)。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