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法(大仲村镇仲村村390号):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河西村土地120平方米(合0.18亩)建设简易房开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一)2013年建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2024年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三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询问笔录3份:3、现场勘测笔录1份及违法现场照片2张:4、兰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及勘测定界图各2份等。

我局已于2026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陵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ZC0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上对你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3平方米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500元;对郭田法违法占用77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3425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请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郭田法及同住成年家属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综执罚决字[2026]第ZC02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