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法(大仲村镇仲村村390号):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河西村土地120平方米(合0.18亩)建设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一)2013年建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2024年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规定。
综上拟对你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3平方米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500元;对郭田法违法占用77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3425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陵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ZC02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