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兰陵县实际,决定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调整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229省道、G206国道、西燕子河连线;北至岚曹高速、229省道、孙家洼村北道路、枣临铁路、旅游路连线;西至蒙台路(231省道)、后林永红村北、杭头村东、北张桥村东、枣临铁路、西泇河连线;南至向城镇胡官庄村北、竹园村北、北新桥村南、北王堡村北、斜沟村南、西小屯村南、剡子官庄南连线区域。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按照《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兰陵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兰陵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