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明确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兰陵发改字〔2025〕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两种收费形式。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以县城乡规划部门的界定为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含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每人每月3元;
(二)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四)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五)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 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七)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 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八)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九)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十)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我县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至少下浮20%执行。
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对特定群体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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