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lxdishixx/2026-0001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第十小学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第十小学
- 发布日期 2026-04-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第十小学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通知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补助。对社会捐助或其它救助在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捐助方(或救助方)的意愿实施捐(救)助。
第二条 政策依据:
根据省、市、县教体局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我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机制:
我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学校资助办公室负责牵头,学校相关处室、年级组、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把握资助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资助管理等工作。学校财务室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学校办公室、政教处、后勤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实施我校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对城乡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孤儿、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六条 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312.5元/生.期。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教体局当年下达的资助指标数,按比例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班(指标分配方案以当期学校资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为依据)。各班级评定受助对象要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资助政策、资助名额、申报程序、评定方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资助工作会议,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年级各班。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已脱贫的是否享受以当期上级部门的文件或通知为依据)。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不得公示学生或家长的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上报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到区教委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十条 学校对上级部门下拨的资助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对象。资助资金县指定的银行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务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要建立完善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签收和确认反馈机制。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区学生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应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工作总结,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五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随时接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抽查。
第十七条 在上级部门对学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或指出的问题,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按期整改。对资助过程中违纪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本办法规定要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要求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第十小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 37132402371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