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下午3时,兰陵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县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县会宝岭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杨俊勇就《《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杨俊勇(县会宝岭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需要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政策调整与规范需求,紧跟城市建设与资金需求、优化营商环境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这些背景因素共同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新《办法》明确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临沂日报记者:杨局长,请问新《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杨俊勇 :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新《办法》明确,凡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办法》将征收对象进一步明确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厂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
山东商报记者:杨局长,有个问题想问一下财政局领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主要用在什么地方?怎么使用?
杨俊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供热、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解读单位、解读人:县财政局;县会宝岭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杨俊勇
咨询电话:0539-5211469
咨询地址:兰陵县文峰路188号兰陵县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