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5-2/2026-0006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5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附注:
一、本清单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除外)。
二、本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指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三、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一个自然年内再次发现同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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