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应急管理局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号 |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部分在用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超期未检测;2.矿井在用的风速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9裁量阶次C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1月28日 |
2 | 罚款 | 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SG1号 | 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根据《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7•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7月5日,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0 万元,经调查组认定: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7•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40裁量阶次B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1月30日 |
3 | 罚款 | 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2号 | 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 | 行政处罚 | 矿井在用的风速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9裁量阶次C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17日 |
4 | 罚款 |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8号 | 山东楠江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该单位三车间打磨除尘器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损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9裁量阶次A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24日 |
5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3号 | 魏金龙(系兰陵县激情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2026年1月29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兰陵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对兰陵县激情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兰陵县激情烟花爆竹专卖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上载明的数量为80箱/80千克,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88箱,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7号第A档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5日 |
6 | 罚款 | 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1号 | 房建涛(系兰陵县福运来烟花经营部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2026年2月11日,兰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兰陵县福运来烟花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营业场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登记的单位地址位于:兰陵县长城镇张村郯薛公路南侧联通公司东88米路南),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长城镇庆春超市门口。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因该店主违法行为轻微(鞭炮5盘),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3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69裁量阶次A:“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4日 |
7 | 罚款 |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立〔2026〕20号 | 临沂云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行政处罚 | 2026年3月11日,兰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罗庄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暨市县联动执法的通知》方案的要求,对临沂云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生产线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18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27日 |
8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5号 | 刘娜(系兰陵县成源商贸店的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高沙窝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文化路龙泉庄园小区对过,变更经营地址,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9裁量阶次A的规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6日 |
9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2号 | 杨彬(系兰陵县谷金结婚用品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谷金结婚用品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上载明的数量为80箱/80千克,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87箱,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7号第A档的规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13日 |
10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3号 | 兰陵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山东省兰陵县卞庄镇龙沂住址庄村2188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龙沂庄村586号,变更经营地址,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9裁量阶次A的规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14日 |
11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6号 | 王云春(系兰陵县海灵鲜花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经营地址为兰陵县苍山街道贾庄村贾庄卫生院向东200米路北,实际经营地址为兰陵县卞庄街道新华路路北,珠山二路与三路中间,变更经营地址,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9裁量阶次A的规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7日 |
12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4号 | 杨传德(系兰陵县德子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现场储存108箱,超量储存8箱)。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57裁量阶次A:“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的规定,对杨传德(系兰陵县德子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10日 |
13 | 罚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7号 | 杜希锋(系兰陵县三只虫土特产商行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现场储存107箱,超量储存7箱)。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57裁量阶次A:“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的规定,对杜希锋(系兰陵县三只虫土特产商行经营者)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5日 |
14 | 罚款 | 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8号 | 杨洺淇(系兰陵县乡货通商贸销售中心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店门口外摆摊经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6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洺淇(系兰陵县乡货通商贸销售中心经营者)罚款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8日 |
15 | 罚款 | 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9号 | 宋远迎(系兰陵县宋康超市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店门口外摆摊经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6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宋远迎(系兰陵县宋康超市经营者)罚款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8日 |
16 | 罚款 | 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0号 | 刘涛(系兰陵县刘涛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店门口外摆摊经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6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涛(系兰陵县刘涛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罚款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8日 |
17 | 罚款 |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9号 | 山东亿森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号开槽机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损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30日 |
18 | 罚款 |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21号 | 山东兴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浸胶车间8号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故障(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3月30日 |
19 | 罚款 |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5号 | 卜祥芮(系兰陵县家家乐烟花销售处)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7号第A档 的规定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5日 |
20 | 罚款 | 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14号 | 陈克进(系兰陵县科进商贸行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营业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店门口外摆摊经营)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3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69裁量阶次A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24日 |
21 | 罚款 |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 已履行 | (鲁临陵)应急罚〔2026〕6号 | 范建东(系兰陵县兴旺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 | 行政处罚 |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核定储量200箱,现场储存221箱,超量储存21箱)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57裁量阶次A |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202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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