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6-0000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5年农业农村局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农业农村局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4季度行政处罚1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3号临沂市厚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临沂厚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09
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3号临沂市厚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临沂厚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09
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5号兰陵县伟金农资超市当事人兰陵县金伟农资超市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涉案肥料货值:87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16
4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4号兰陵县彦才农资超市当事人兰陵县彦才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9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16
5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73 号兰陵县鑫汇农资经营店当事人兰陵县鑫汇农资经营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120元,涉案肥料货值:72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16
6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4号临沂乐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临沂乐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20
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7号临沂百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陵韩塘分公司当事人临沂百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陵韩塘分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270元,涉案肥料货值:4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24
8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6号兰陵县大海农资店当事人兰陵县大海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3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0-24
9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8号兰陵县郑乐农资店当事人兰陵县郑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2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04
10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80号兰陵县齐丰化肥农药经营部当事人兰陵县齐丰化肥农药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83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13
1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9号兰陵县花胜军农资超市当事人兰陵县花胜军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7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13
1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7号房加军当事人经营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没收涉案的95公斤生猪产品送中节能临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17
13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6号王庆华当事人经营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没收涉案的305公斤生猪产品送中节能临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17
14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5号梁永吉当事人经营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没收涉案的105公斤生猪产品送中节能临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1-17
15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82号兰陵县俊成农资店当事人兰陵县俊成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违法所得:180元,涉案肥料货值:1350元。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2-09
16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81号临沂天禾广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陵营业部当事人临沂天禾广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陵营业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6000元,涉案农药货值:70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2-12
1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83号兰陵县家佑农资综合店当事人兰陵县家佑农资综合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11752元,涉案肥料货值:1175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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