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 1 | 罚款;其他-拆除建筑;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659平方米土地;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1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51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925元;对其违法占用14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30元;合计罚款1505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零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C011号 | 代路峰 | 行政处罚 | 长城镇为女桥村代路峰,未经依法批准,在为女桥村西北,于2016年7月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3 |
| 2 | 罚款;其他-拆除建筑;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610平方米土地;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1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61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8300元;合计罚款18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C015号 | 徐爱荣 | 行政处罚 | 长城镇徐圩子村徐爱荣,未经依法批准,在徐圩子村西侧,于2015年5月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2 |
| 3 | 罚款;其他-拆除建筑;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613平方米土地;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57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7900元;对其违法占用3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000元;合计罚款919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C012号 | 凡文波 | 行政处罚 | 长城镇后墩村凡文波,未经依法批准,在后墩村村北,于2025年5月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4 |
| 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09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0900元(大写:贰万零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2号 | 卢永伟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7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贾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3 |
| 5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187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6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6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010元;对违法占用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5310元(大写: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3号 | 张秀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中东柞村土地建设蒜米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3 |
| 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09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0900元(大写:贰万零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2号 | 卢永伟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7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贾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3 |
| 7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187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6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6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010元;对违法占用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5310元(大写: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3号 | 张秀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中东柞村土地建设蒜米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3 |
| 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35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93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3500元;合计罚款:935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1号 | 王付生 | 行政处罚 | 王付生于2025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东埝头社区935平方米(合1.4亩)土地建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7 |
| 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887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88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8700元;合计罚款:887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3号 | 王保亮 | 行政处罚 | 王保亮于2025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卞庄街道东埝头社区(自然村东埝头村)占用887平方米(合1.33亩)土地建设烧烤大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5 |
| 1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20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0000元;合计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2号 | 吴兴平 | 行政处罚 | 吴兴平于2024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龙沂庄村土地建设房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5 |
| 11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130元,共计1430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S012号 | 李瑞金 | 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李瑞金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镇横山二村原横山中学操场采挖渣土并售卖,违法所得1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5 |
| 12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007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违法占用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元;对你违法占用20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075元;合计罚款:3012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12号 | 陈玉荣 | 行政处罚 | 陈玉荣于2020年7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大阎庄村东南、北小堡村西北村土地建设办公室、宿舍楼、厂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007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违法占用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元;对你违法占用20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075元;合计罚款:3012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10月15日 |
| 13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55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0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225元;对你违法占用37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40元;计罚款:10865元;对你违法占用9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6600元;合计罚款107465(人民币大写:拾万零柒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13号 | 李昌启 | 行政处罚 | 李昌启,于2019年7月份、2024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村东北占地建设房屋院落及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综上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55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0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225元;对你违法占用37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40元;计罚款:10865元;对你违法占用9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6600元;合计罚款107465(人民币大写:拾万零柒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10月15日 |
| 1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6平方米土地;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2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65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S018号 | 马宗田 | 行政处罚 | 马宗田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擅自在神山镇西道庄村占地铺设彩砖地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5 |
| 1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413 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 311 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775元;对你违法占用16 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800元;对你违法占用86 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3000 元,合计罚款:6357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S020号 | 赵成杰 | 行政处罚 | 赵成杰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9月份开始擅自占用神山镇和庄中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污水处理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5 |
| 16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02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0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30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060元;合计罚款:906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零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7号 | 张进强 | 行政处罚 | 张进强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及储物用平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9 |
| 17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田广仲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9平方米土地; 2.责令田广仲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和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样状; 3.对田广仲违法占用4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8400元;对你违法占用66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100元;合计罚款:1045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6号 | 田广仲 | 行政处罚 | 田广仲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31 |
| 18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76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7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3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93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4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500元;合计罚款:18430(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5〕第SS019号 | 亓邮信 | 行政处罚 | 亓邮信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9 |
| 1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多福庄村村民李立梁退还违法占用的1317平方米土地; 2、责令李立梁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李立梁违法占用的1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25元:对违法占用130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19500元,合计罚款19925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 2025第ZW017号 | 李立梁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人民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2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山东国洋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庄坞镇涌泉前村面积为540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山东国洋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庄坞镇涌泉前村面积为132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山东国洋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庄坞镇涌泉前村面积为132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处罚,计33100元。对违法占用408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12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4300元(大写:玖万肆仟叁佰元整)。 | 2025第ZW018号 | 刘芝洋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2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杨秀芹退还违法占用的2766平方米土地。 2、责令杨秀芹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杨秀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880元;对违法占用的153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2995元;合计罚款:25875元(大写:贰万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 2025第ZW019号 | 杨秀芹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2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990平方米土地; 2、责令付信军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3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2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25元对你违法占用20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150元;对你违法占用155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3385元;合计罚款:3416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 | 2025第ZW020号 | 付信军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23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陶金士于6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633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陶金士非法改变用途的0.0633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024.1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024.1元(大写:柒仟零贰拾肆元壹角)。 | 2025第ZC017号 | 陶金士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陶金士于2024年11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林地面积633平方米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并根据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南山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4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康传堂半年内将改变用途的0.0430公顷(430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 2.对康传堂非法改变用途的0.0430公顷(430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300元(大写:肆仟叁佰元整)。 | 2025第ZC018号 | 康传堂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康传堂于2019年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东康庄村林地面积430平方米建设简易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版)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罚款数额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1版)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5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张开义半年内将改变用途的0.0392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张开义非法改变用途的0.0392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49.9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349.9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玖元玖角)。 | 2025第ZC019号 | 张开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张开义于2020年7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马山村林地面积392平方米建设简易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并根据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兰陵县大仲村镇马山村37132410121300030号图斑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6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曾召玉半年内将改变用途的0.0236公顷(236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 2.对曾召玉非法改变用途的0.0236公顷(236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60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 | 2025第ZC020号 | 曾召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曾召玉于2020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保合庄村林地面积236平方米建设简易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版)四十三条第一款,《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1版)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7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门成仁半年内将改变用途的0.0345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门成仁非法改变用途的0.0345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28.3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28.3元(大写:叁仟捌佰贰拾捌元叁角)。 | 2025第ZC021号 | 门成仁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门成仁于2022年4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北码头村北山林地面积345平方米建设简易棚和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并根据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兰陵县大仲村镇北码头村37132410127200021号图斑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8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邢自行退还违法占用的2594平方米土地; 2.责令邢自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邢自行违法占用面积为13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5元;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385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775元;对邢自行违法占用196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6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5700(大写:伍万伍仟柒佰整)。 | 2025第ZC022号 | 邢自行 | 行政处罚 | 大仲村镇仲村村村北229省道段路西正联建材南违法占地建设。2018年建设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和(二)2025年10月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2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4888平方米土地;2.对其违法占用1376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6475元;对其违法占用112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23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18775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12号 | 赵成英 | 行政处罚 | 赵成英分别于2020年5月及2024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娄山沟村土地堆放物料及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0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092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092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20.9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20.9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元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6号 | 王建学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压虎庄村林地建设简易房和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1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076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076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43.3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43.3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9号 | 相荣才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南码头村林地建设简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2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510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510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659.3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659.3元(大写:伍仟陆佰伍拾玖元叁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7号 | 夏纪连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吴庙子林地建设简易房和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3 | 其他-恢复林地用原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于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363公顷(363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363公顷(363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30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25号 | 宁宝银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竹龙桥村林地建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版)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2 |
| 34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改变用途的0.2381公顷(合3.57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当事人非法改变用途的0.0673公顷(合1.01亩)一般商品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468.1元1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68.1元;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1708公顷(合2.56亩)省级公益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953.1元2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906.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45374.3元(大写:肆万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叁角)。 | 〔2025〕第SS026号 | 赵成英 | 行政处罚 | 赵成英违法占用林地放置碎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3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3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 〔2025〕第SS028号 | 胡文杰 | 行政处罚 | 胡文杰违法占地硬化地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王廷天退还违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2.对王廷天违法占用124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42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贰佰元整)。 | 〔2025〕第SS029号 | 王廷天 | 行政处罚 | 王廷天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7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201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6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89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03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5570元;合计罚款:20460(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整)。 | 〔2025〕第SS030号 | 刘更友 | 行政处罚 | 刘更友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8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季红彩退还违法占用的346平方米土地;2.对季红彩违法占用3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6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陆佰元整)。 | 〔2025〕第SS031号 | 季红彩 | 行政处罚 | 季红彩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39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胡艳华退还违法占用的94平方米土地;2.对胡艳华违法占用9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4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元整)。 | 〔2025〕第SS032号 | 胡艳华 | 行政处罚 | 胡艳华违法占地建设地磅和磅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40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邹广忠退还违法占用的726平方米土地;2.对邹广忠违法占用21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70元;对邹广忠违法占用50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800元;合计罚款:54070(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零柒拾元整)。 | 〔2025〕第SS033号 | 邹广忠 | 行政处罚 | 邹广忠违法占地建设简易房、碎石压占和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0 |
| 41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5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5500元;合计罚款:55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16号 | 周秀娟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村民周秀娟在河西村村西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42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001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00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0100元;合计罚款:1001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21号 | 韩广民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西疃村村民韩广民在磨山镇河西村村西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43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588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245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600元;合计罚款:48845元(肆万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20号 | 刘忠星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黄山前村村民刘忠星在磨山镇南周庄村村西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4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28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2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2800元;合计罚款:228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4号 | 孙亚飞 | 行政处罚 | 孙亚飞2025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228平方米(合0.34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4 |
| 4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43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44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300元;合计罚款:443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5号 | 陈厚江 | 行政处罚 | 陈厚江于2024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后营村443平方米(合0.67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2 |
| 46 | 其他-限期整改;罚款 |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改变用途的0.0568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568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302.9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302.9元(大写:陆仟叁佰零贰元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5号 | 刘全强 | 行政处罚 | 刘全强,于2021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卞庄街道西纸坊村0.0568公顷林地建养殖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2 |
| 47 | 其他-限期整改;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超规划建设部分(面积7751.44平方米)工程造价(人民币3281330.4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066.52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零陆拾陆元伍角贰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G005号 | 兰陵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兰陵县会宝路西段北侧建设新华小区,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7751.44平方米,属于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持续到现在,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的裁量基准,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持续到现在,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的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2 |
| 48 | 罚款;其他-恢复原状 | 1.责令当事人于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214公顷(214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 2.对当事人非法改变用途的0.0214公顷(214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40元(大写:贰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8号 | 陈宾 | 行政处罚 | 陈宾于2019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宝山窝村林地建设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版)四十三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版)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1版)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49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当事人于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328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当事人非法改变用途的0.0328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639.7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39.7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玖元柒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9号 | 盛加国 | 行政处罚 | 盛加国于2023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车辋镇扶丘村林地建设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5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0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三峰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三峰村村民委员会(磨山镇东三峰庄村村委)于2018年至2019年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进行进行违法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1 |
| 51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7号 | 王爱华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4 |
| 52 | 罚款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92.2.00元(大写:伍佰玖拾贰元贰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6号 | 刘广彬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和第十七条第四项“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9 |
| 53 | 退还;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695平方米土地;2.责令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67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38400元;对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2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200元;合计罚款:5406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零陆佰元整)。 | 〔2025〕第SS027号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燕山官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7 |
| 54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405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50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50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7550元;对违法占用90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545元;合计罚款:51095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零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21号 | 马兆永 | 行政处罚 | 马兆永在向城镇东南园村违法占地建设楼房及地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17 |
| 5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882平方米(合1.32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8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882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贰佰整)。 | 2025第ZC031号 | 尹政委 | 行政处罚 | 尹政委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10月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金桥屯村村南土地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2 |
| 56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尹永生半年内将改变用途的0.0349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尹永生非法改变用途的0.0349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72.7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72.7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贰元柒角) | 2025第ZC032号 | 尹永生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尹永生于2021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金桥屯村林地面积3349平方米建设塑料棚和简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基准,并根据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兰陵县大仲村镇金桥屯村37132410130400755-1号图斑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2 |
| 57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874平方米(合1.31亩)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87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110元;合计罚款:1311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XX012号 | 张纬纬 | 行政处罚 | 张纬玮于2015年5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新兴镇马楼村874平方米(合1.31亩)土地建设厂房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3 |
| 58 | 其他-责令改正;罚款 | 1.责令郭依奎于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475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475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270.9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70.9元(大写:伍仟贰佰柒拾元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6号 | 郭依奎 | 行政处罚 | 郭依奎,于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卞庄街道大城东村0.0475公顷林地建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3 |
| 59 | 其他-责令改正;罚款 | 1.责令刘爱侠于6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0.0193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193公顷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41.6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41.6元(大写:贰仟壹佰肆拾壹元陆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7号 | 刘爱俠 | 行政处罚 | 刘爱侠,于2023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卞庄街道大城东村0.0193公顷林地建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3 |
| 60 | 其他-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617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461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9255元;合计罚款:6925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27号 | 徐海东 | 行政处罚 | 徐海东于2014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大坊村4617平方米(合6.93亩)土地建设冷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03 |
| 61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5158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399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94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违法占用2463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15775元;对违法占用52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905元;合计罚款:62368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8号 | 宋剑 | 行政处罚 | 宋剑在神山镇东道庄违法占地建设顺河花园小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12 |
| 62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9808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3980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97120元;合计罚款:59712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19号 | 宋剑 | 行政处罚 | 宋剑在神山镇东道庄村土地违法建设沿街楼、钢结构棚、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12 |
| 63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7208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720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8120元;合计罚款:10812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壹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20号 | 宋剑 | 行政处罚 | 宋剑等人在原林业局冷库擅自建设住宅小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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