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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5-0007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10-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5年农业农村局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农业农村局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3季度行政处罚2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58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24
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2兰陵县小姚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兰陵县小姚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19
3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68刘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2025115日,当事人刘家因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大葱,被本机关行政处罚【兰陵农(农业)罚〔202448号】,该处罚与本案属于同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17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
     
违法所得3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10
4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521王美好王美好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王美好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09
5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56兰陵县顺意种苗家庭农场兰陵县顺意种苗家庭农场销售的种子(种苗)没有使用说明案当事人销售销售的种子(种苗)没有使用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该单位涉案种子货值:45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特别严重;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29
6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70兰陵县刘建锋农资店兰陵县刘建锋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343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05
7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9兰陵县汇千家农资经营部当事人兰陵县汇千家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04
8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67徐德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涉案违法所得6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28
9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65卢敬安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涉案违法所得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28
10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59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01
1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6兰陵县陈大集农资经营部兰陵县陈大集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20.25元,涉案货值:3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15
1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59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8-01
13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64孙启红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30
14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2兰陵县广强农资超市兰陵县广强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7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29
15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3 兰陵县广德农资经营店兰陵县广德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30元,涉案货值:36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29
16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1 兰陵县新辉农资销售中心兰陵县新辉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假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17
1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60 兰陵县光头龙哥农资经营部兰陵县光头龙哥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720元,涉案肥料货值:6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23
18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57 王思见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750元,涉案肥料货值:37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08
19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47 兰陵沣硕农资经营店兰陵沣硕农资经营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1050元,涉案肥料货值:35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10
20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53 兰陵县旺角日用百货商行兰陵县旺角日用百货商行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货值:2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10
2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48 兰陵县纪兰农资服务中心兰陵县纪兰农资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9.6元,违法所得: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10
22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 55兰陵县家佑农资综合店兰陵县家佑农资综合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3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02
23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54临沂先优种业有限公司临沂先优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涉案种子货值:4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7-02
24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2兰陵县周浩农资店兰陵县周浩农资店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30
25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571穆雅兰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违法所得11.7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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