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4-0013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4年农业农村局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4年农业农村局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3季度行政处罚1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 1 | 1、没收涉案农药二嗪磷,数量:18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肆元整(¥204.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37号 | 兰陵县宗党农资超市 | 兰陵县宗党农资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1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9-19 |
| 2 | 1、没收涉案渔网蝴蝶阵、地笼各一张;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渔业)罚〔2024〕01号 | 临沂市永利渔具有限公司 | 临沂市永利渔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当事人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裁量标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9-10 |
| 3 | 1、没收涉案农药胺鲜·乙烯利,数量:8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34号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太子堂分公司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太子堂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太子堂分公司经营的胺鲜·乙烯利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9-13 |
| 4 | 1、没收涉案农药烯酰吗啉,数量:30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33号 | 兰陵县陈新昌农资店 | 兰陵县陈新昌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陈新昌农资店经营的烯酰吗啉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9-10 |
| 5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30号 | 刘清芳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8-05 |
| 6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32号 | 吕东华 |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30 |
| 7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31号 | 周吉强 |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30 |
| 8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29号 | 郭振芳 |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30 |
| 9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28号 | 刘玉立 |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30 |
| 10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16号 | 兰陵县诚阳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诚阳农资经营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9 |
| 11 | 1、没收涉案农药苯甲·吡唑酯,数量:21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27号 | 兰陵县徐太平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徐太平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徐太平农资经营店经营的苯甲·吡唑酯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73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6 |
| 12 | 1、没收涉案农药10%异丙威烟剂,数量79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26号 | 兰陵县谭英才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兰陵县谭英才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认定兰陵县谭英才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营的10%异丙威烟剂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5 |
| 13 | 1、没收涉案农药四聚乙醛,数量:26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17号 | 兰陵县佳成农资服务部 | 兰陵县佳成农资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佳成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四聚乙醛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19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9 |
| 14 | 1、没收涉案农药高效氟吡甲禾灵,数量:4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21号 | 兰陵县土生金农资店 | 兰陵县土生金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土生金农资店经营的高效氟吡甲禾灵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5 |
| 15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4.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24号 | 吴士花 |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葱一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24元,违法收入24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4 |
| 16 | 1、没收涉案农药(1)异丙甲草胺,数量24瓶;(2)乙草胺,数量:80瓶;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捌元整(¥368);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 09号 | 兰陵县兴贵农资店 | 兰陵县兴贵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1 |
| 17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捌元整(¥38.0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23号 | 李瑞华 |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韭菜)一案 |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38元,违法收入3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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