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zwdt/2019-000034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5-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事前公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窗口受理业务前,要通过摆放桌牌、展示办事资料等形式,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监督电话和受理业务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事项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条 事中公开。行政审批人员在现场勘验时,要佩戴或出示相关证件、出示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事后公开。行政审批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名称、执法决定文号、执法类别、执法项目、审批结果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开内容需经各科室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公示公开载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兰陵县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为主要载体,以新媒体账号、印制的宣传册和明白纸为补充,通过网络和政务大厅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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